侯明瑞

从吴启华"卖了20岁的自己",谈AI形象授权摄制电影(二)过往影片用于训练AI形象的有权授权方

2026年7月9日 · 侯明瑞

2026年6月29日,62岁的香港演员吴启华在出席新剧宣传活动时自曝,已出售自己20岁时的肖像权用于拍摄一部AI电影。他本人无需去片场、无需亲自演出,由AI技术重现其20岁时的容貌出演一部电影。他已看过成品并称"很满意,正好重温一下当男主角的感觉"。

这是我们就这一问题谈论的第二篇文章,前面我们讲了主要分析吴启华老师人格权授权的相关问题(点击阅读第一篇),今天谈过往影片用于训练AI形象的授权问题。

一、制片方才是著作权人

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和《电影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

我们认为,制作者拥有影片的著作权,将影片中涉及到某一艺人的出演素材作为AI训练数据,是否属于对作品的复制/使用行为仍然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未经制作者许可,任何人(包括艺人)不能用影片素材训练AI。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迪丽热巴案中明确确定了一个原则:"获得著作权授权,并不能成为侵害他人肖像权的挡箭牌。"反过来也一样:艺人进行了肖像权授权,不能替代制作者对影片的著作权许可。

二、为什么演员无权自行授权?

为什么演员对于电影中自己的出演形象,无权授权他人进行AI形象训练呢?核心在于演员的表演者权弱于制片人所享有的著作权。演员在电影表演中的部分表演者的权利被制片者所享有的著作权吸收,其在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及保护其形象不受歪曲等人身性权利的同时,仅享有依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不再享有其他经济权利,无权对其在影片中的表演单独主张表演者权。

通俗点来讲就是,演员在电影中出演的角色,并不是单独存在的,是所有演员、导演等全体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不能单独就自己的表演部分享有表演者权。因此,演员不能将过往自己出演的影片素材,自行授权用于AI形象的训练。

三、从著作权权能分析

从著作权的权能而言,将演员个人出演素材用于AI训练,至少涉及到以下行为:

(一)复制权

训练AI模型之前,必须将影片素材拷贝到训练服务器/存储集群中。这是对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复制。如果未经授权,即将影片素材形象进行了拷贝,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

(二)改编权

对训练数据的预处理可能涉及格式转换(如将视频拆分为帧、提取特征等)、标注、分类。这些操作是否落入改编权范畴存在争议。部分观点认为这属于"面向机器学习而非面向读者的演绎",本质上仍是复制的延伸。虽然可能是侵犯了复制权而非改编权,我们认为,仍有侵犯改编权的可能性。

当然,这一问题至今并无定论,仍有学者(如李春晖)坚持认为AI训练的本质不是对作品的"复制",而是通过统计学方法提取数据的特征表达(参数),模型的构建和训练是对数据做"统计学上的特征表达",因此,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复制。AI的学习与人类学习类似——人类阅读书籍、记忆知识不构成著作权侵权,AI的"学习"也应类比看待。

同时,也有学者(如胡开忠)认为,AI训练中使用作品是否合法,取决于"表达性使用"还是"非表达性使用":若模型输出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表达性使用),则侵犯复制权/改编权;若仅提取参数、输出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非表达性/转换性使用),原则上不侵权。

目前,中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亦无定论,在类似相关案例中,法院仍然注重最终输出的结果是否侵权,而不注重训练过程是否侵权,这在某种意义上,算是司法对于技术的某种妥协。

四、全球范围的法律态度

在全球范围内,日本明确允许为"数据分析"目的(包括AI训练)使用版权作品,无需许可、无需付费,不论商业目的还是非营利目的。唯一的边界就是,不得以"享受"作品表达本身为目的,且不得"不当损害"版权人利益,这和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基本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仍然需要注意到的是,日本新闻协会已经请求修改该条法律,要求应该给予原作品一定的补偿或者应该取得原作品的许可。

新加坡是除了日本之外,第二个明文确定训练豁免的国家,明确允许将合法获取的版权作品用于AI训练、文本数据挖掘等目的,不构成侵权。

欧盟,则是选择了选择退出机制。即科研目的的使用是允许的,但是商业目的的使用,权利人已经声明了不得用于AI训练的,不得用于AI训练。

德国至今仍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慕尼黑地方法院的既往判例表明,AI训练仍会侵犯作品的著作权。

英国采取了与我国同样的策略,持续的观望,谨慎做出决定。

美国的立场处于持续的分化状态,有些州认为AI训练属于合理使用,有些州认为满足一定条件的,需要许可,或者需要付费。

五、我的建议

就目前而言,鉴于世界范围内仍未就这一问题形成统一意见,我强烈建议:使用去世艺人形象或艺人过往形象训练AI形象制作影片的,仍需取得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将陷入持续的诉讼之中。

我的判断是:在当下这个阶段,保守比激进更安全。日本和新加坡的豁免立场并非全球共识,欧盟的opt-out机制也还在演进中。对于制作方而言,花一笔许可费获取确定性,远比影片拍完被制片方起诉、被迫下架、赔偿损失要划算。

而作为律师,我的体会是:这恰恰是最需要合同发挥作用的领域——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合同就是你的法律。在AI训练授权条款中,明确约定素材来源、授权范围、使用方式、删除义务和违约责任,是现阶段最务实的风险控制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