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明瑞

20%以上艺人解约被"判继续履约"?——艺人经纪合同的数据真相与解约博弈

2026年6月 · 侯明瑞

我最近看到一组数据,来自星瀚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中国艺人经纪合同纠纷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2015-2020)》:在艺人主动提起诉讼要求解约的样本中,约20%的请求被法院驳回——法院不支持解除合同,艺人仍然被绑定在原经纪约下。

20%,在很多人看来是一个"不高"的数字——80%的艺人都能成功解约,似乎解约是大概率事件。但我的判断完全相反:20%意味着每五个试图解约的艺人里,就有一个失败。考虑到艺人经纪合同动辄五到十年,被驳回解约意味着未来数年的人身被锁定在原来的公司——这个代价,远比支付一笔违约金更可怕。

这篇文章想做的事情很简单:把这个"20%"拆开来看——什么样的艺人会落入这20%?法院驳回解约的逻辑是什么?被驳回之后,艺人的出路在哪里?以及,对MCN机构来说,这个数字意味着什么?

一、先说前提:经纪合同不是你想走就能走

很多艺人(包括他们请的非专业律师)有一个致命误解:认为经纪合同就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这个误解的代价极其惨痛。

2013年,窦骁诉北京新画面影业公司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个至今仍在被反复引用的认定:

演出经纪合同具有居间、代理、行纪的综合属性,属于一种综合性合同,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则赋予当事人单方任意解除权。如果允许艺人单方随时解约,将导致经纪公司处于不对等的弱势地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会鼓励成名艺人恶意毁约,不利于演艺行业的整体运营秩序。

这个案子后来被最高法收入了当年的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成为全国法院的参考标准。它确立了一条基本的游戏规则:经纪合同不是委托合同,艺人没有"想走就走"的权利。

我的体会是:执业这些年,我见过太多艺人(或MCN机构里的主播)在咨询时说"我问过律师了,这是委托合同,我随时能解约"。每次听到这句话,我心里就咯噔一下——这意味着他的上一轮咨询可能被带沟里了。在中国法下,演艺经纪合同被定性为无名合同、综合性合同,解约必须走法定解除路径(民法典第563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约定解除路径,而不是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路径。这个定性问题,是所有后续分析的起点。

二、"20%被驳回"背后的数据图景

星瀚律所这份报告取样范围是上海、北京、广东、浙江、江苏五省市2015至2020年的典型案件。核心数据如下:

我审过的合同里,MCN机构和艺人签的约几乎没有标准文本——有的像劳动合同、有的像委托合同、有的像合作合同。这直接导致了一个混乱现象:同样的解约行为,在不同法官眼里可能得出完全不同性质的判断。

我特别注意到了一个数据细节:被驳回的原因里,"公司已基本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是最常见的理由。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法院在看艺人解约案时,首先看的不是"艺人有多想走",而是"公司有没有在认真履约"。如果公司在培训、推广、资源对接方面确有投入——哪怕效果不理想——法院也很可能不支持艺人单方跑路。

换句话说,艺人能不能走得掉,很大程度上不是由艺人说了算,而是由公司说了算——看公司有没有先把自己该做的事做到位。

三、唯一的"继续履行"判例:法院为什么罕见地让艺人回去上班?

在案件检索中,我找到了一个非常罕见的案例:上海盛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孙信宏服务合同纠纷案(2016)沪01民终13315号

这可能是目前公开可查的案例中,极少数二审改判"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纪合同纠纷。核心事实是:盛星公司签约演员孙信宏,十年长约,公司为其安排了多部影视剧拍摄、提供了宣传推广、结算了片酬。孙信宏对指定的经纪人不满意,要求解约。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缺乏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判决解除合同。但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继续履行

二审法院的核心逻辑让人不得不认真对待:

经纪公司已基本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虽然存在少量片酬结算差异,但不构成严重违约。双方主要矛盾为艺人对经纪人能力不满,而非合同本身的重大违约。经纪公司愿意更换经纪人,双方仍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艺人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权,一审以"缺乏信任基础"为由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我的判断:这个案子确立了一个让艺人非常被动的裁判规则——"对经纪人不满意"不等于"公司根本违约"。如果公司已经安排了工作、付了钱、做了推广,只是结果不如预期,艺人可能连解除权都没有。而且法院考虑的不仅是艺人的感受,还有"如果允许艺人单方毁约,对整个行业的信号是什么"这个更大的政策考虑。

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张力:民法典第580条又规定了"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演艺经纪合同因为涉及艺人的人身自由和创作自主,通常被认为不适于强制履行。在绝大多数案例中,法院即使认定艺人违约,也不会判令艺人"必须回去工作",而只是在确认合同解除的同时,判决艺人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所以"20%被驳回"并不等于"20%被法官命令回去上班",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很多被驳回的案件,法院的逻辑是:"你想解约,但解约条件不具备,所以合同还在。"而不会说"你必须继续履行演出义务"。但这不是免责——合同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法律枷锁:你不能再签约别家公司、你不能擅自接活、你做的每一件事都可能被原公司起诉违约。

这就是"合同继续有效"的真正杀伤力——不是法院强迫你干活,而是你被法律锁在原地,动弹不得。

四、"被困住"的艺人:违约金的雪球怎么滚起来的

被驳回解约之后,怎么办?大多数艺人选择了最"干脆"的方案:直接跑路——换一家公司签约、继续接戏、继续演出。

然后麻烦就来了。原公司以"合同存续期间擅自与第三方合作"为由起诉,主张违约金。而这个违约金的计算基础,往往包括了艺人"跑路"后的所有收入。广东某文化传媒公司诉徐某怡案(2021)粤0605民初23998号就是一例:艺人擅自与第三方合作被认定违约,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更糟糕的是,这笔违约金如果支付不了——尤其是对于刚刚起步、没有积蓄的年轻艺人来说——就可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艺人的职业生涯将遭受毁灭性打击:限制乘坐飞机高铁、限制高消费、无法办理贷款、公开的失信名单会被合作方和品牌方看到。在娱乐行业,信誉就是一切。一个"老赖"标签的艺人,不会有剧组愿意用,不会有品牌愿意请。

我在执业中见过这样的案例:艺人因为合同纠纷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仅演艺工作全部停滞,连日常出行都成了问题——去外地试镜不能坐飞机、住酒店被限制高消费。而这一切的起点,就来自于一次"我觉得公司不行所以我要走"的草率决策。

事后诉讼的成本,远高于事前合同审查的成本。这句话我说过很多次,但在经纪合同这个领域,它的份量尤其重——因为经纪合同锁定的不仅是钱,更是你未来数年的人身自由和职业发展路径。

五、鞠婧祎vs丝芭、赵露思vs银河酷娱:当下最受关注的两场解约大战

不是所有艺人都能像窦骁那样,在输了官司之后还能继续拍戏、继续发展。当下的两场知名解约纠纷,让整个行业都在盯着法院的态度。

鞠婧祎 vs 丝芭传媒:从合约纠纷升级为不正当竞争

鞠婧祎与丝芭传媒之间的矛盾已经白热化。鞠婧祎工作室声明经纪合约已于2024年6月终止,同时指控丝芭传媒伪造艺人签名及授权。丝芭传媒方面则声称已向鞠婧祎支付超过1.39亿元。

最新进展是:丝芭传媒新增两则开庭公告,将鞠婧祎及其新剧《万花世界》出品方一起告上法庭,案由为不正当竞争纠纷,2026年6月29日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

我的判断:丝芭传媒将纠纷升级为不正当竞争诉讼,是一个值得所有MCN机构关注的策略选择。传统的经纪合同纠纷路径——解约或不解约、判多少违约金——对于已经成名、有稳定收入来源的艺人来说,震慑力有限。但如果不正当竞争诉讼成立,《万花世界》的出品方可能面临连带责任,这会直接导致鞠婧祎在新公司的合作受阻——没有人愿意跟一个有诉讼风险的艺人签约。这种"围点打援"的思路,比单纯主张违约金要有效得多。

另外,伪造签名指控如果坐实,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是经纪合同纠纷中一个极为罕见的变量。

赵露思 vs 银河酷娱:抑郁症能成为解约理由吗?

赵露思与银河酷娱的纠纷则从另一个维度揭示了经纪合同的人性困境。赵露思公开控诉公司做法让她"心寒",同时也坦承确诊抑郁症。但法律上的问题是:抑郁症不构成无责解约的法定事由

合同纠纷领域的通行裁判规则是:艺人的身心健康状况是否严重到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才可能触发民法典第563条的法定解除权。单纯的"心寒"、"不满意"、"信任破裂"——在法律上都不构成解除合同的充分理由。正如盛星案告诉我们的:不满意不是解约理由。

这个案例也暴露了经纪合同的一个结构性矛盾:合同具有极强的身份属性和人身依附性,但法律又严格限制艺人单方解约的权利。结果就是,一段已经破裂的合作关系,被法律强行维持——双方都没有好处,但谁也走不了。

六、MCN的视角:合同稳定性和商业理性的平衡

从MCN机构的角度看,这个问题也很现实:培养一个艺人投入了时间、钱、资源,结果人一红就想走,前面的投入全打水漂。如果法院频繁支持艺人解约,整个行业的投入产出模型就崩溃了。

但是,我在审查大量MCN合同后有一个深刻的感受:很多MCN机构是不理性的。明明合同里写的是十年的独家经纪约,实际操作中三年不给人安排一个像样的通告;明明违约金条款写得天花乱坠(500万、1000万),但实际培训投入不超过5000块钱。这种合同本身就是脆弱的——上了法庭,法院看的是实际履约情况,不是合同上写了多大的数字。

我给MCN机构一句话:想让合同有约束力,先让自己的履约经得起推敲。投入了多少、培训了什么、对接了什么资源——这些都是实打实的证据。如果你的履约本身就很敷衍,就别指望法院替你锁住艺人。法院不傻,它看的就是四个字——公平合理

我给艺人一句话:签约之前,先问自己三个问题——这个公司过去培养过谁、成功过吗?合同里有没有"实际考察期"条款、可以用来测试公司的履约能力?如果最坏的情况发生——解约失败、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我能承受吗?如果三个问题里有任何一个答案是犹豫的,那这张合同你不该签。

结语:20%不是一个概率,是一个警示

回到开头那个20%的数字。其实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不是"20%是多还是少",而是"落入这20%的艺人,他们会怎么样"

答案很简单:被锁死在原合同下,不能再签约新公司,如果擅自接活就面临新的违约诉讼,付不起违约金就进入失信名单,职业生涯从此断崖式下跌。20%不是一个统计学的分母——它是一个人未来数年的职业生命被冻结的概率

艺人经纪合同的解约,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我要走"的问题。它是一个需要法律策略、需要证据储备、需要风险预判的系统工程。窦骁案之所以判了300万还能继续拍戏,是因为他的商业价值足够覆盖损失。而对于大多数没有窦骁那个量级的艺人来说,一次失败的解约尝试,可能就是演艺生涯的终点

这就是为什么我说:签约之前想清楚,比签约之后想走重要一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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