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明瑞

MCN账号到底归谁?——从李子柒到"粉丝核心贡献",司法认定标准正在重构

2026年5月 · 侯明瑞

2021年,李子柒停更。一个四川姑娘和一个杭州公司的对峙,把"MCN账号归属"这个原本只有圈内人才关心的问题,推到了全国观众面前。

四年过去了。我作为娱乐法律师,几乎每个月都会接到这样的咨询:签约的达人解约了,账号能不能带走?或者反过来——我们机构花了几百万孵化了一个号,达人跑了,号怎么办?

答案是:法律正在追,但还没完全追上。方向已经越来越清晰了,只是很多人还没有看清楚。

一、账号不是房产,但比房产更值钱

2026年的MCN行业,头部主播的单平台粉丝量已经突破5000万。一个抖音号的年带货GMV可能超过10亿元。账号本身——我称之为"虚拟不动产"——的商业价值已经不亚于一线城市的实体商铺。

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你买一套房子有房产证,但你孵化出来的千万粉丝账号,法律上根本没有"产权"这个概念。

腾讯《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7.1条写得很直白:"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获得微信公众号的使用权。"抖音、快手、B站的用户协议大同小异。所有权归平台,你只有使用权——而且根据平台规则,这个使用权还不能转让。

这意味着:MCN机构和达人争夺的,从来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实际控制权和商业利用权。只是大多数人签约的时候,根本没意识到这一点。

二、民法典第127条:一个漂亮但没用的"半成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听起来不错,是吧?民法典第一次把"网络虚拟财产"写进了基本法。但问题是——它是一条引致性规范。它不是自己给你保护,而是说"你们去找其他法律"。而"其他法律"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规定,至今几乎为零。

我的体会是:民法典给了法官一个说理的工具,但没给当事人一个确定的答案。账号到底归谁,最终还是要回到合同约定和法院的自由裁量。

监管层面倒是有一些动作:广电总局2022年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要求经纪机构对签约账号进行"日常维护和监督管理",网信办的"清朗"行动也要求MCN"履行签约账号管理责任"。但这些文件强调的是MCN的"管理责任",解决的是监管问题——权属问题,它们解决不了,也没打算解决。

三、法官在"填空":三个你必须知道的判例

1. 浪胃仙案(2022)——"职务行为"标准的诞生

这是我目前认为MCN账号归属领域最重要的一份判决。

天权星公司签约李某(艺名"浪胃仙大胃王"),法定代表人游某以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了抖音号(3946.3万粉丝)和快手号(2947.5万粉丝)。后来游某被公司免职,她把号带走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22)渝民终859号)的裁判逻辑非常清晰:

"网络账号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对于账号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时,除考虑名义注册人外,还应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游某的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账号归公司,还判了300万不正当竞争赔偿。这个案子的一个关键细节值得注意:游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普通员工。法院认为她以个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本质上是为公司经营而为之,所以是职务行为。

我的判断:浪胃仙案确立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综合考量"规则,是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但这个案子对公司有利的背景是——游某是公司高管。如果是普通签约达人而非公司内部人,结果可能截然不同。做MCN机构的法律顾问时,我从不建议客户依赖浪胃仙案的逻辑去"赌"——最安全的路径只有一条:合同里写清楚。

2. 刘满军诉成都潮我看文化案(2021)

成都中院(2021)川01民终22189号案的贡献不在于判决结果,而在于它提出了一个问题:"案涉网络虚拟账号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商业属性的关系?"

这个问题问得太好了。因为它点明了一个核心矛盾:一个账号,既是商业资产(能变现、能估值、能分成),又跟特定的人深度绑定(粉丝是冲着这个人来的)。你没法像分一筐苹果那样,简单地在公司和达人之间做切分。

在我经手的案件中,这个矛盾的尖锐程度取决于达人类型:颜值类、才艺类达人的账号人身依附性极强——换一个人出镜,粉丝立刻不买账。而知识类、段子类账号的内容可替代性相对较高。法院目前还没有对不同类型做精细区分,但我觉得这是下一步的方向。

3. 张家口员工账号案(2025)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法院(2024)冀0791民初2834号案,员工用父亲注册的快手号(11.7万粉丝),在公司运营期间更名为企业名称并做了蓝V认证,离职时带走了。法院判归公司。

这个案子虽然标的额不大,但提炼出了三个很实用的判断要素:(1)账号运营大量利用公司资源;(2)存在雇佣关系;(3)账号收益实质归公司。把"综合考量"这个模糊标准操作化了,对后续案件很有参考价值。

四、"粉丝核心贡献":一个可能颠覆行业的新信号

上面三个判例都有一个共同特点:整体偏向保护MCN机构的利益——毕竟机构是出资方、运营方,法院倾向于保护投入了真金白银的那一方。

但2026年出现了一个新变量。

新京报报道了一个案子:MCN机构起诉争夺明星粉丝运营的社交账号,法院以"双方无明确约定"且"粉丝对账号成长有核心贡献"为由,驳回机构诉求。

"粉丝核心贡献"——这五个字进裁判文书,性质就变了。

它的底层逻辑是:账号价值的核心来源,不是公司投了多少钱、配了多少运营,而是创作者本人的个人魅力。粉丝是因为这个人而聚集的,不是因为你MCN公司的品牌。

我对此的判断是:这个逻辑一旦被广泛接受,对MCN行业的冲击将是结构性的。它会从根本上削弱机构在解约谈判中的地位。即使公司全资打造、全流程运营了一个账号,只要粉丝是冲着达人个人去的,解约时账号可能还是要跟着达人走。

坦白说,我个人在某种程度上认同这个逻辑——因为这是事实。但站在MCN机构客户的角度,我也必须说:如果这个标准成为主流,MCN的投资模型需要彻底重构。你花几百万孵化一个达人,粉丝是冲着他来的,你投入的钱怎么回收?答案仍然是同一个:在合同里提前约定。

当然,"粉丝核心贡献"目前仅见于个案,远非主流。但它是一个信号,告诉行业:司法的天平并不是永远向出资方倾斜的。

五、审查MCN合同,这五条必须写清楚

我审过的MCN经纪合同里,最常见的错误就是账号归属条款要么没有,要么写得太模糊。下面这五条,是我在实务中每次都会重点关注的:

1. 账号归属条款

不要写"账号归公司所有"——这在法律上不准确,平台协议也不允许。正确写法是:"合同期限内各平台账号的使用权和控制权由甲方行使,合同终止后账号使用权和控制权的处置方式为……"同时必须约定解约时的移交程序和时间节点。我见过太多案子,就是因为没有约定"怎么交",最后账号虽然判归公司,但对方就是不配合,还要再打一次强制执行。

2. 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账号的控制权和内容的著作权是两回事,要分开约定。比如可以约定:账号归公司控制,但达人创作的视频内容的署名权归达人,财产权归公司。在我处理过的一个案子里,就是因为这一条写反了,导致公司虽然控制着账号,但无法主张对历史内容的权利。

3. 收益分配与结算条款

这不仅是商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因为法院在判断"谁实际运营账号"时,会考量收益的实际归属和支配情况。如果公司从未实际收取和分配过账号收益,法院可能会认为账号不是公司运营的。

4. 竞业限制条款

排他性合作是MCN合同的基本条款,但解约后的竞业限制必须注意合理性:范围太广(全国、全平台)、期限太长(3年以上)、没有补偿的,法院很可能会认定无效。我的建议是: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1年,限定于同品类平台,并且要有合理的补偿安排。

5. 违约金条款

行业里已经出现了"违约金1亿元"的极端案例。我的态度很明确:写一个天文数字的违约金,看起来是在保护自己,实际上不仅大概率被法院调减,还会让法官对整个合同产生不信任。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建议采用更具体、更可量化的计算方式——比如按账号最近12个月平均月收入乘以剩余合同月数来计算——这样法院更容易支持。

六、结语:不要等到解约才想起来合同有问题

MCN账号归属这个问题的法律答案,正在被法官们一个案子一个案子地"填空"。目前的格局是:

作为一个执业九年的娱乐法律师,我对MCN机构和达人各有一句话:

给MCN机构:不要以为你投了钱、出了力,账号就一定是你的。合同里没写清楚,就是在赌。

给达人:不要以为粉丝是你吸引来的,账号就一定是你的。很多合同里早就把账号归了公司,只是你没仔细看。

事后诉讼的成本,远高于事前合同审查的成本。这句话说了无数次,每次都是等人走到解约那一步了才想起,然后已经晚了。

关键词:MCN 账号归属 · 民法典第127条 · 虚拟财产 · 网红经纪合同 · 浪胃仙案 · 李子柒案 · 粉丝核心贡献 · 娱乐法